各依托单位: 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已公布2010年度集中受理的各类项目的评审结果并将专家评审意见通过网上办公系统反馈给项目申请人。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资助计划公布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负责受理申请人对项目进行复议的申请,现将申请复议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复议条件 申请复议的项目必须是各依托单位通过省自然科学基金网上申报系统申请的未获得资助的2010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并且需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有专家认为创新性非常强,但专家之间评价差异很大的非共识项目,如三位评审专家中有两位给予A或B的评分,另一位给予D的评分; 2、专家一致认为具有较强的创新性,但因操作错误等其它原因最终未获资助的项目; 3、因评审工作存在差错,影响评审结果的项目。 二、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应当由项目申请人向所在依托单位提出,由依托单位统一报送复议申请材料到省自然科学基金办; 2、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送相关专家进行重新评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复议结束后,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各项目申请人。 三、注意事项 1、《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复议工作程序,其主要目的是对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程序性失误进行纠正。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议的理由。 2、根据省自然科学基金有关管理规定,省自然科学基金办不接受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省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复议申请。 3、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1)未通过所在依托单位提出复议申请的; (2)逾期提交复议申请的; (3)复议申请手续不全的。 四、有关要求 1、复议申请材料:纸质复议申请书一式四份,包括:复议申请书(注:见附件)、原项目申请书全文、专家评审意见。复议申请书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所在单位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复议申请截止时间:2010年9月 21日下午16时,以省自然科学基金办收到之日为准。 3、联系方式: 省自然科学基金办地址:杭州市文二路212号高新大厦9楼 联系人:管博、吕春燕 电话: 0571-86964972、87353861
附件:2010年度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不予资助项目复议申请书(点击下载)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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