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
津贴分配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分配办法
一、核算范围
1.本年度获得立项的各类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项目、其他部委项目、省级项目、副省级项目、市厅局级项目、校级科研课题项目及其他外来经费的科研项目。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性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编著、编写、译著;被政府采纳的研究报告和专利等。
3.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4.发表或获奖的美术、摄影作品。
5.所有成果必须署名浙江财经学院或者能够直接反映出是浙江财经学院的教研人员,除非刊物本身均不署单位名。
二、科研工作量的核算标准
科研工作量以“分值”作为计算单位,包括科研项目工作量、科研成果工作量和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三个部分。
(一)科研项目工作量
1.纵向科研项目(见表1)
表1 纵向科研项目分值
|
国家级 |
教育部 |
其它部委项目 |
省级 |
副省级 |
|
校级 |
重大 |
6000 |
1600 |
1200 |
1000 |
300 |
240 |
/ |
重点 |
3000 |
800 |
600 |
500 |
150 |
120 |
60 |
一般 |
1500 |
500 |
360 |
300 |
80 |
60 |
20 |
立项
不资助 |
800 |
300 |
240 |
200 |
30 |
20 |
/ |
(1)科研项目工作量分值是以我校作为第一申报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按到款经费占该项目总经费的比例折算级别分值,但最高计50%。
(2)各级各类项目所含内容的解释
国家级项目: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国家重大、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课题)、国家科技攻关项目(863、973)、国家攀登计划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等。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指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马工程教材专项项目、重大委托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工作量参照教育部重点项目计算)、后期资助项目(重大、重点、一般)、一般项目(规划基金会、青年基金、专项任务项目)、自筹经费项目、应急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
国家其它部委项目:指教育部以外的其它国家部委项目(须加盖部委公章)。
省级项目:指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包括“长三角课题”、文化工程项目等)、省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部委司局级项目视同省级项目。
副省级项目:指副省级城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
市厅级项目:指省教育厅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社联项目、市科委项目、省委省政府厅级单位立项项目(学会项目除外)。
校级项目:指我校设立和批准的研究课题(重点、一般)。
(3由我校教师主持申报立项的国家社科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课题组第一、二成员亦为我校教师,第一成员被认定为获得次于课题负责人一个等级的立项资格,第二成员被认定为获得次于第一成员一个等级的立项资格。课题组按规定时间办理结项手续并一次性获得批准,兑现与认定立项资格相等的科研工作量业绩津贴。
(4)科研项目的有关资料须经科研处认定备案后,计算工作量。
2.科研项目工作量核算办法
(1)纵向科研项目工作量分立项和结题两部分进行分配,其中:立项占50%,结题占50%,分别于立项当年和结题当年分配。
(2)国家级课题按时办理结题手续并一次性获得批准,成绩优秀的计600分科研工作量,成绩良好的计300分科研工作量。
(3)课题负责人需按贡献大小向科研处提出具体分配意见;如果没有提供具体分配意见,科研处将参照表3分解计算。
(4)纵向项目未经批准超期结题,或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仍未结题,均不计算结题工作量。
(5)横向项目按期结题后,以经费进校财务帐为依据,每10000元奖励800元,核计科研工作量20分。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
1.国内期刊/会议论文(见表2)
表2 论文级别分值
|
国家一级A |
国家一级B |
国家二级 |
省级 |
10000字以上 |
800 |
300 |
72 |
24 |
4000字以上10000字以下 |
400 |
250 |
60 |
20 |
4000字以下 |
200 |
125 |
30 |
10 |
注:高级职称教师发表在省级刊物上的论文只计科研工作量,不计算科研业绩津贴。
(2)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新华文摘》等多种文献全文转载,连同原刊以最高级别计算分值。
(3)发表短论、书评、会议综述等在同类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计算。
(4)合作论文的工作量分配原则上按表3计算:
表3 分配比例排位表
|
排位1 |
排位2 |
排位3 |
排位4 |
排位5 |
排位6 |
完
成
人
总
人
数 |
1 |
1 |
|
|
|
|
|
2 |
0.7 |
0.3 |
|
|
|
|
3 |
0.6 |
0.25 |
0.15 |
|
|
|
4 |
0.5 |
0.25 |
0.15 |
0.10 |
|
|
5 |
0.5 |
0.25 |
0.15 |
0.05 |
0.05 |
|
6 |
0.5 |
0.25 |
0.10 |
0.05 |
0.05 |
0.05 |
(6)人事档案关系在我校的博士后和在读研究生的科研成果,署名外校的,工作量减半计算;署名我校的,全额计算;当年因工作调动来我校但成果署名原单位的,工作量减半计算。
2.国外期刊/会议论文
(1)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期刊及其影响因子,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国外科学技术核心期刊总览》、《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为准;A&HCI由于收录的期刊数相对较少以及人文与艺术学科的特殊性,目前国外还没有对所收录期刊进行影响因子的统计与排序。
(2)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影响因子大于等于2且8000字以上,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800分;影响因子大于等于1且 8000字以上,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600分;影响因子小于1或8000字以下,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400分。
(3)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收录期刊论文,8000字以上,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800分;8000字以下,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400分。
(4)SCIE(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EI(工程索引)收录的期刊论文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300分。
(5)SCI(科学引文索引光盘版)、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人文引文索引)、SCIE(科学引文索引网络版)、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CPCI-H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每篇工作量业绩津贴计80分。
3.著作
(1)著作类型
著作依据其内容,分专著、编著、编写、译著等类别。
专著:研究有一定的难度,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编著:在总结归纳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至少有1/3属作者自己的有新意的著述,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编写:归纳整理他人的观点见解,基本上没有作者自己系统的观点和见解,或有作者观点和见解的有新意的内容所占的比例在全书中占1/3以下。
译著:指对专业性学术著作的翻译。
(2)学术专著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3)合作者须在书中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或字数,未注明的其工作量只计算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负责协商分配。若合作者中存在校外人员,且未注明撰稿人具体完成章节或字数,则每人完成字数为总字数除以作者人数。
(4)专著每万字计工作量25分。编著和译著每万字计工作量15分。编写每万字计工作量6分。科普读物每万字计工作量2分。上述成果超过20万字的部分,每万字减半计算工作量。公开出版的论文集,不属于此办法范围。
(5)上述著作的再版,内容有1/2以上更新的,按新版字数的50%计算分值。
(6)出版有公开书号的论文集,其编委会成员(主编、副主编、编委)均不计科研工作量。
(7)工具书以索引形式编写的,工作量按同类书的50%计算。
(8)在国家一级出版社(见表4)出版的专著,每万字计算工作量30分,超过20万字的部分,每万字减半计算工作量。
表4: 国家一级出版社
1 科学出版社 |
2商务印书馆 |
3中华书局 |
4高等教育出版社 |
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6人民出版社 |
7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
9经济科学出版社 |
10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
11法律出版社 |
12人民文学出版社 |
13中国文学出版社 |
14外国文学出版社 |
15外文出版社 |
16语文出版社 |
17作家出版社 |
18人民体育出版社 |
19中国农业出版社 |
20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
21北京大学出版社 |
22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
4.研究报告
被政府部门采纳的研究报告(需提供研究报告原件、政府部门领导具体采纳的意见和建议的批示),可计算科研工作量;对于政府部门仅作转送阅文批示的研究报告,不计算科研工作量。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采纳,计科研工作量2000分;被省部级批示采纳,计科研工作量800分;被省级厅局、市政府批示采纳,计科研工作量300分。成果多次被采纳的以最高者计算。
5.专利
发明专利计科研工作量400分/项。
(三)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
1.奖项内容
(1)国家级成果奖:指以国家名义颁发的社会科学或科技优秀成果奖,如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等视同国家级成果奖。
(2)副国家级成果奖:指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等;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陶行知教育理论与实践成果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等视同副国家级奖。
(3)省级成果奖:指省科技进步奖、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4)副省级成果奖:指省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奖,副省级城市及计划单列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5)市厅级成果奖:指国家部委有关司局(加盖司局章)、省科技厅、杭州市科技局、省教育科学规划办、省社科联颁发的奖项。
2.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按表5计算:
表5 获奖成果等级分值
|
国家级奖 |
副国家级奖 |
省部级奖 |
副省级奖 |
|
一等奖 |
5000 |
4000 |
2000 |
800 |
300 |
二等奖 |
3000 |
2500 |
1000 |
600 |
150 |
三等奖 |
2000 |
1500 |
600 |
300 |
100 |
优秀奖 |
1500 |
600 |
300 |
100 |
50 |
3.科研成果获奖工作量核算办法:
(1)合作成果获奖的工作量分配,原则上按表3计算。
(2)同一成果获多项奖励,以最高级别计算。
(四)美术、摄影作品工作量
1.公开出版画册及发表艺术作品:
(1)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40幅为基准,少于40幅按50%计,少于30幅不予计算)等同于20万字的编著,每增加一幅作品计5分。
(2)在学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作品,每页按同级别论文的30%计。
(3)同一作品只按最高级别刊物计一次。
2.美术、摄影作品的参展获奖按表6计算:
(1)国家级展览主要是指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学术展览。
(2)省级展览主是要指省美术家协会、摄影家协会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学术展览。
(3)个人展览必须由省级以上专业协会主办,其它形式不予计算。
表6 作品的获奖、参展分值
成果类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文化部、全国美协、中国摄协联合主办的展览 |
1000 |
600 |
400 |
200 |
全国美协、中国摄协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 |
400 |
200 |
150 |
100 |
省美协、省摄协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展览 |
150 |
100 |
50 |
20 |
省教育厅主办的全省教育系统展览 |
100 |
50 |
20 |
10 |
3.个人作品展的分值按表7计算:
表7 个人作品展的分值
由国家文化部或同等级国家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览 |
500 |
由国家文联、美协、摄协或同等级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览 |
300 |
由省文联、美协、摄协或同等级机构主办的个人作品展览 |
100 |
4.博物馆收藏作品的分值按表8计算:
表8 博物馆收藏作品的分值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200 |
省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 |
100 |
三、科研业绩津贴统计的时限
1.科研工作量的核算和业绩津贴的发放,每年年末进行,由各二级学院科研秘书统一汇总后报科研处,逾期不予确认。
2.科研考核是对当年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若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论著是上一年12月份或最后一期的、且没能赶上工作量统计,可补算工作量;若是上一年其他时间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论著,在当年统计工作量时没有申报的,不再补算工作量。
3.当年调离我校的教研人员不发放科研业绩津贴。
四、其它
1.聘任到东方学院的教师,凡署名浙江财经学院发表在一级B以上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以浙江财经学院名义申报立项的省部级以上课题、获得的副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由校本部计算上述科研业绩津贴,其它成果由东方学院另行计算。
2.对科研项目、成果、获奖的认定出现异议或争议时,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查和裁定。
3.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浙财院〔2009〕43号文件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1)论文级别确定以2010年《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