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科研课题
管理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科研课题管理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本科学生科研课题管理
与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为了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创业精神,充分调动其科研积极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科研课题管理
第一条 学生科研课题实行“目标管理、过程监督、分级负责”的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
第二条 学生科研课题面向我校全日制本科生。课题分立项资助和立项不资助两类。其中,立项不资助课题的立项数不得超过总立项数的30%。
第三条 科研处对学生科研课题进行目标管理,主要负责制定学生科研的总体规划与管理办法,以及学生科研课题的立项审核、结题批准和目标控制等;二级学院对学生科研工作进行过程管理,主要负责组织申报、立项评审、经费管理、进度检查、鉴定结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和立项
1.每年定期申请一次,一般在4~5月份进行,以科研处发文为准,由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申报。
2.课题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者或课题组成员须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条件和研究能力;已承担学生科研课题并未结题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参与申请。
(2)申请课题要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1—2名推荐和指导。
(3)申报课题要求目标明确、内容具体、技术可行,有创新性、实用性以及一定的理论和实践价值。申请资助的课题研究期限为一年。
3.申请和立项程序
(1)课题负责人按要求认真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申请书》,送所在的二级学院评审。
(2)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对评审通的课题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科研处核准。
(3)科研处核准后,统一发文公布学生科研课题名单。课题负责人与所在二级学院签订《学生研究课题协议书》。
第五条 课题组织实施
1.学生科研课题一经立项,课题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按进度要求认真执行。课题确需做重大修改或调整的,包括延长研究期限、更改主要研究内容、变更课题负责人等,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可给予一次调整。课题负责人若申请延长研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二级学院不定期对课题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计划执行或工作无进展者,及时督促其改进直至终止课题。
3.对于被要求终止的课题与无故终止的课题,由二级学院报科研处批准撤项。课题负责人不得再申请学生科研课题,课题组主要成员不得申请下年度学生科研课题。
4.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课题,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批准撤项。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2.课题经费每年由科研处统一预算,以二级学院为单位下拨课题经费,下拨金额以每年度科研处制定的学生科研课题经费分配表为准。
3.课题单项资助金额为800~1000元,二级学院可对立项不资助课题进行配套资助。
4.课题经费由二级学院分二次拨付给课题负责人。课题立项后,课题负责人凭身份证或学生证领取总经费的50%,其余50%作为预留经费。预留经费在课题验收结题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题的,不予拨付。
第七条 鉴定结题
1.结题要求:在公开合法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撰写一篇研究报告,并填写《浙江财经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其中,发表论文需注明“浙江财经学院××××年学生科研课题成果”,研究报告须附两位副高以上职称老师鉴定(不含指导老师)。《浙江财经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和《鉴定表》可在科研处网页的“下载中心”下载。
2.二级学院对结题材料,包括《浙江财经学院学生科研课题结题报告书》一式两份、课题成果(论文复印件或研究报告各两份)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科研处。科研处批准结题后,统一发文公布结题名单。评审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3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若课题负责人为毕业生,则须在毕业前1个月对成果修改完毕,并重新申请评审,重新评审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3.课题成果评审通过后,二级学院做好课题档案归档工作。
4.课题完成应以学生为主,成果所有权属学校。如果成果申报专利,发明权属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二章学生科研成果奖励
第八条 奖励范围
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的各类科研成果,包括:
1.发表在二级以上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期刊认定标准详见2010年《浙江财经学院学术期刊定级标准》。
2.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著、译著、编写等);
3.被授予专利权的科研成果;
4.其他经学校确认的科研成果。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
1.奖励实行限额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申报限额以科研处通知为准。
2.奖励由学生本人申报,二级学院组织初评,科研处组织复评。
第十条 学生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原则上参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浙江财经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浙财院〔2005〕10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