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2010-06-28 1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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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财院〔2010〕99号

 

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配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浙江财经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配套管理办法

 

为了激励我校教研人员承担高级别科研项目研究的积极性,提高项目配套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配套范围

以“浙江财经学院”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子项目负责人为本校教职工,以有效文件及合同为依据申报获准立项的纵向项目。

第二条 配套比例(见表1

1: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配套资助一览表

 

独立或第一承担单位

非第一承担单位

子课题承担单位

立项资助

立项不资助

立项资助

立项不资助

立项资助

立项不资助

国家级

一般项目100%

重点以上项目120%

5万元

80%

2万元

50%

教育部

科技部

一般项目80%

重点以上项目100%

3万元

60%

1.5万元

40%

其他省部级

一般项目60%

重点以上项目80%

联合资助课题按规定

配套

60%

30%

副省级

重点以上

项目60%

3000

省教育厅

省社科联

重点以上

项目60%

3000

省教育科学

规划

重点6000

一般3000

全国高教学会

省高教学会

全国重点10000元,一般6000元;省重点6000元,一般3000

注:1.配套比例均以到帐经费为基数。2.联合资助:指批文中2个以上单位共同主持承担研究工作,不包括参与单位。 3.子课题承担单位:指课题批文中某项子课题(单独列项)的承担单位。4.我校教研人员作为课题合作承担或子课题承担者以课题正式批文为准。

 

第三条 配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1.配套资助经费最高额度:国家级人文社科类30万元,自然科学类50万元;教育部人文社科类20万元,自然科学类40万元;省级人文社科类20万元,自然科学类30万元。

2.国家级课题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如课题已通过中期检查须将已配套经费的50%退回我校,尚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须将已配套经费全额退回我校。调入我校的课题负责人未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不予经费配套,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我校的(以批文为准),以实际转入我校财务账户的下拨经费配套额的50%予以配套。

3.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下课题负责人拟调离我校并将课题依托单位变更为新调入单位前,须将配套经费全额退回我校。

4.根据合同转拨外单位的协作经费不给予配套。

5.我校教研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纵向课题研究,该课题承担单位是外单位但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的,视同横向课题进行管理。

6.学校经费配套与项目的中后期管理均与结题情况直接挂钩,实行分批次配套。首批配套经费按实际到账经费下拨。第二批配套经费依据项目结题情况下拨。按期完成课题的,在结题批准后下拨应配套经费的全部余额;申请延期结题的,待项目结题批准后下拨配套经费的80%;未经项目立项单位书面同意、逾期结题一年以上的项目,不再配套后续资金。

7.配套科研项目经费不提管理费。

8.配套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参照《浙江财经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用于业务招待和人员劳务费之和不得超过项目配套经费的40%

第四条 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规定须由学校配套的项目,按文件精神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071日起实行,浙财院〔20094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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